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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首页 > 政策公告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冀科成市规〔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12日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各类服务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咨询、法律、金融等服务,不直接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省科技厅负责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功能作用划分为区域合作类、技术输出类、技术中介类三类。

        (一)区域合作类是京津等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河北单独设立或与省内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的机构,以向我省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任务,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作用,通过开展科技成果展示、推介、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推动京津等省外科技成果在河北落地转化。

        (二)技术输出类是指依托省内高校院所及其内设机构在我省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挥成果策源优势主体作用、整合创新资源,围绕技术推介与扩散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高校院所成果向市场转化应用。

        (三)技术中介类是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等设立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联动协作,围绕技术转移全流程提供信息撮合、价值评估、交易代理、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技术供需高效匹配,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满1年;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注册满1年;京津等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河北单独设立或与省内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的机构,不受注册满1年的时间限制。

        2.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备适合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技术输出类和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有不少于5人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其中具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区域合作类技术转移机构储备京津等外省市技术成果不少于100项,近两年促成京津等省外成果向河北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6.信用良好,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备案流程:

        (一)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实行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登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在线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推荐。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考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择优推荐。

        (三)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确定为拟备案入库机构。

        (四)公示。省科技厅对拟备案入库的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向省内转移的技术交易,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金额50万元。其中,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不低于获得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填写《年度绩效报告表》,对相关信息和工作成效进行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绩效报告的;

        3.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足100万元的;

        4.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5.因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行政处罚的;

        6.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国家或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及备案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冀科成市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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