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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青海 202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聚力助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将2026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依法正常经营纳税,诚实守信,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

        (二)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以及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有明确运营主体及投资建设主体的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创业基地(集群、孵化园、孵化器)。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特色产业集群中积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工业中小企业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工业中小企业改造升级项目。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前建成验收,建设期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及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发票等投资凭证必须是建设期内开具的方为有效)。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二)数字化赋能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中小企业为提升数字化水平,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应用新一代技术,实施的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软件应用等项目。申报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前建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每个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研发投入补助项目。重点支持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性突出、发展绩效显著、研发团队和基础条件好,2025年前三季度开展研发中心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单项创新活动,年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每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首台(套)首批次补助项目。对2025年前三季度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工业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奖励的工业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先进技术装备引进项目

        对工业中小企业2025年前三季度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重大装备产品,按照不高于技术引进、设备购置等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销路广、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2023年10月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企业新增的单笔5000万元(含)以内的商业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标准化建设项目

        对2025年前三季度主导制定(不含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工业中小企业、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厂房仓储设施租金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集群、孵化园、孵化器),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中小企业,按其2025年前三季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工业中小企业因经营需要,在省内及省外租赁仓储设施的(不含展示展览、办公场所),参照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补助。

        (八)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

        对符合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创业基地(集群、孵化园、孵化器)建设规划,2024年1月1日以后立项开工建设,2025年9月30日前建成运行,为工业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九)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项目

        1.培育辅导服务项目。对2025年前三季度无偿提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辅导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成功辅导认定1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成功辅导认定1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

        2.省外合作交流项目。对参加省级工信部门2025年前三季度组织的各类赴省外合作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参展费用补助。

        (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对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取得国家、省级示范称号、评比达标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升平台、基地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产业配套能力和数字化赋能等主题开展的提升改造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新建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2025年9月30日前建成运营,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对2025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90%以上,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30%,专门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按照2025年前三季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一)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融资担保机构2025年前三季度面向省内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500万元(含)以内、且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含)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十二)奖励类项目

        奖励类项目无须申报,以相关部门认定或证明文件为依据给予奖励。

        1.对首次入规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申报说明

        (一)每个企业最多可同时申报2类项目(不含奖励类和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项目),其中,“专精特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赋能、创新能力提升、先进技术引进、贷款贴息5类项目,每个企业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类。

        (二)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已纳入国家数字化转型试点和省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系统中存在未整改销号的行政处罚事项,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各类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本金及其收益的企业及相关机构不得申报。

        四、申报程序

        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组织逐级申报,省级受理推荐申报项目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应对照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附件2-1至2-13),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4)和绩效目标表(附件6),以A4纸正反页打印相关材料并胶装成册(盖骑缝章),报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资料书脊处要按顺序印明:申请项目类别、申报企业名称、所在市州名称。

        (二)推荐报送。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www.qhcredit.gov.cn)对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3),并分类形成项目汇总表(附件5)和推荐文件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审核汇总。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及时汇总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要避免推荐上报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如推荐上报的项目基本条件不合格率超过10%将退回重新审核,并按比例核减该地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二)加强服务支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答疑、申报、汇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项目申报工作,也不提供任何涉及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有偿辅导。

        (三)做好项目储备。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本次申报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每季度末补充报送后补助项目,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适时给予支持。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0971-6150716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0971-3660194

         

        附件:1.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依据

        2.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3.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4.202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5.2026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6.202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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