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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首页 > 政策公告

        云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云科规〔2025〕6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21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支撑效能,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云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发展战略、创新政策制定、产业技术创新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撑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按照“以需定研、择优支持、注重绩效、鼓励协同”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软科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政策的制定修订,征集软科学项目需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推荐部门包括省直委办厅局、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及经省科技厅审核确定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难题,支持省内外智库及相关单位联合承担项目,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研究。

        (二)在软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失信名单。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同时主持1个软科学项目,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软科学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失信名单。

        第八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立项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综合运用择优委托、定向邀请、公开申报等方式组织立项。对云南省科技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咨询委”)承担的咨询研究、咨询调研项目,原则上以定向委托、定向邀请组织实施。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科技委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支持研究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为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全省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等科技发展重大战略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意见建议,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科技创新政策研究

        结合健全完善创新政策体系要求,支持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励加大研发投入、建强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创新主体、优化科技创新平台布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科技合作开放、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等开展科技创新政策研究。

        (三)产业创新调查研究

        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和迫切需求,支持对云南重大、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调查研究,分析产业科技基础条件,查找产业发展技术瓶颈,研究全球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提出产业技术预见,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提出科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创新平台布局等重点任务清单。

        第十条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任务确定

        省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省委科技委安排的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提出年度任务清单。

        (二)通知申报

        省科技厅以择优委托、定向邀请方式,委托科技咨询委、省内外优势团队开展研究;或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择优选择项目意向承担单位。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按委托(邀请)或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提交申报材料。

        (三)形式审查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及初审查重,初审结果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

        (四)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五)厅务会审议

        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审定)立项项目入库建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项目库。

        (六)立项及下达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情况,从预算项目库中择优安排软科学项目出库,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承担的软科学研究项目,采取回避,由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委托其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其承担的项目实施项目评审及验收等过程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申报材料和研究项目,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业务管理经费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多个单位联合实施的软科学项目,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归属及转化应用、法律责任等。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外单位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的,须明确外单位人员在项目组中的具体研究任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合同书内容调整、经费预算调整、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撤销、项目终止等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含以下基本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咨询报告、综合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政策文件代拟稿、论文、著作等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十八条 软科学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文件等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二十条 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认定结果,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或数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注明密级,并按相关规定对成果进行管理。项目成果不涉密的,省科技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需标注“云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继续实施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1日。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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