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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浙江 2025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推动首台(套)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其中,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的产品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工业母机、智能电气、医疗器械和仪器仪表等重点领域。已享受国家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以及产品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保险补偿

        1.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包括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安装测试期间责任保险及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等。生产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根据新装备的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历史赔付水平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投保险种。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2.补贴标准

        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获得保险补偿年度的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3.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投保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通过浙企办—按应用—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填写有关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

        (2)推荐单位审核。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3)。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

        (3)部门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企业投保标的对应情况和申报要求符合情况,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二)应用奖励

        1.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1)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工业母机、智能电气、医疗器械和仪器仪表等五个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2.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装备生产企业按照附件2要求,通过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填写有关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2)推荐单位审核。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4)。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

        (3)部门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11月5日前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及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同时在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上传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的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材料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二)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工作的开展。

        (三)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奖补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五)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六)申报单位承担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合规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联系人:

        省技创中心              柳世袭 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  敏0571-87058450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   浩 0571-87189656

        附件:

        1.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要求

        2.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要求

        3.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汇总表

        4.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要求

        一、投保要求

        1.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4年9月1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且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产品名称与企业在推广应用目录上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地方经信部门盖章确认);

        2.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

        3.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全额缴纳保费证明(包括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

        5.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企业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2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要求

        1.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产品名称与企业在推广应用目录上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地方经信部门盖章确认);

        2.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销售发票、银行到款凭证);

        3.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

        4.首台(套)装备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符合申报要求的首台(套)装备销售数量、交付时间、销售金额、已经到账金额等信息);

        5.系统要求的其他材料;

        6.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企业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3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汇总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承保单位

        用户单位

        投保装备名称

        认定年份

        保单编号

        起保时间

        终保时间

        是否续保

        首保年度

        装备交付时间

        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装备数量(台/套)

        投保装备总价值

        保险费率(%)

        保费金额

        已缴保费金额

        申报保费补贴金额

        备注

        11

                                                 

        22

                                                 

        3

                                                 


        附件4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市

        县(市、区)

        生产企业名称

        首台(套)装备名称

        认定时间(发文日期,到月)

        认定档次

        所属重点领域

        对标国际企业及产品

        用户企业名称

        用户所在地(省、市、县)

        销售时间(到月)

        交付时间(到月)

        台(套)数

        销售金额

        1

                       

        用户1:

                 

        用户2:

                 

        2

                       

        用户1:

                 

        用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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