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和优化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起草了《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28日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商同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复核结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照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同等条件下支持优先承担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牵头组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第二十条 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7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享受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见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1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1-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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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下属企业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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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
统计行业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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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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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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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
联系传真 |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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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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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5 |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
6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
7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
|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
8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9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10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
13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1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
||
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6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1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18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8.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9.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0.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1-3
《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1-4
享受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名称:
二、获得国家认定时间:
三、过去两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统计:
序号 |
年份 |
进口货物名称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万元) |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万元)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万元)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n |
|
|
|
|
|
|
合计 |
|
|
|
|
|
|
填写说明:
1.此表为企业技术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金额统计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进口产品免税额不在统计范围内。
2.“年份”应填写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技术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过去两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一并进行统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附件1-5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创新 投入 |
创新 经费 |
20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
创新 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和博士人数 |
人 |
8 |
|||
创新条件 |
技术 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
创新 平台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
创新绩效 |
技术 产出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4 |
|||
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
利润率 |
% |
5 |
|||
加分 |
加分 |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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